关于印发《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30  来源:咸宁市信用办  浏览次数:988

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表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精神,提高我市企业诚信建设整体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发挥优秀诚信企业的典型示范引领作用,结合咸宁市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公司注册地在咸宁,或者在咸宁辖区纳税企业。

第三条 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表彰活动的管理、监督机构为咸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市发改委和市经信局共同组织实施,市县发改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及发布会事宜,市、县经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评选事宜。

第四条 诚信企业评选表彰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直以高新区为主,其余各县市以报名先后为序,依次开展评选活动。

第五条 评选活动按照企业申报、部门联审、名单公示、授牌表彰和监督管理等环节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六条 凡在咸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性质、建立纳税关系且连续2年按时参加年报的各类企业,均有资格申报。

第七条 企业或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被执行人、重点关注名单、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参加诚信企业评选。已经参加评选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申报阶段。由企业对照本办法申报资格,以自愿原则,主动提出申请。可登录信用中国(湖北咸宁)网站http://www.xyxncredit.cn/html/index.shtml,下载《诚信企业评选表》、《企业诚信承诺书》填报,也可由职能部门推荐。

第九条 部门联审。由咸宁市诚信企业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对比审核,提供相关数据并提出推荐意见,运用大数据模型算法评选出“诚信企业”。各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市委宣传部负责核查申报企业有无负面舆情或尚未有效化解澄清的事件情况;  

(二)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出具对申报企业征信情况;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提供申报企业及分支机构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历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及涉案信息、历史被执行人次数、近两年裁判文书判负数量等情况;

(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核查申报企业缴纳职工社保、工资支付及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基础制度等情况;

(五)市医疗保障局负责核查申报企业缴纳职工医保情况;

(六)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查申报企业及分支机构环保

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核查申报企业工程施工

监管情况;

(八)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核查申报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九)国家税务总局咸宁市税务局负责提供申报企业纳税情况;

(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核查申报企业及分支机构行政处罚、经营异常信息、质量监督监管、近一年被投诉情况、“守合同重信用”等信息;

(十一)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核查申报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

第十条 名单公示。按照各部门联审意见和综合评价得分情况,由高到底确定候选名单,经咸宁市企业评选委员会成员单位确认同意后,将入选名单通过咸宁市广播电视台和咸宁市人民政府网、信用中国(湖北咸宁)网站上进行为期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发改委组织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授牌表彰。公示无异议的诚信企业由市信用办统一颁发“咸宁市诚信示范企业”牌匾和证书,推送至咸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咸宁市信易贷平台及第三方信用信息平台等进行诚信“红名单”标识管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咸宁优秀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作为诚信宣传案例,在公共媒体宣传推介;

(二)优先列入金融重点保障名单,享受信易贷;

(三)可减少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频次;

(四)企业拟建或在建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各级各类重点项目库,优先安排全市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推荐争取上级扶持资金;

(五)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六)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文明单位等各级各类评选;

(七)企业享受市信用办陆续组织推出的信用服务及应用产品。

(八)获评企业视同守信“红名单”,享受其它类型联合激励优惠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诚信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市评选委员会报告,以便对其进行相应更正,如诚信企业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也应报市评选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诚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获评的诚信企业,出现严重失信问题,将予以限期整改或撤销其“咸宁市诚信企业”资格并收回牌匾及证书。被撤销诚信企业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在信用中国(湖北咸宁)网站及有关媒体予以公告,不再享受联合激励政策优惠,并在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诚信企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里所含的优惠政策可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奖励政策进行调整,暂行实施时间为二年。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