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咸宁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28  来源:咸宁日报  浏览次数:535

  ●姜某侵犯知名体育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7月,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姜某经营场所销售的“阿迪达斯”“耐克”商标标识的运动鞋、服装随机抽样检查,并委托商标权利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体育(中国)用品有限公司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商品均为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针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罚款3.9万元。

  ●侯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19年6月5日,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赤壁市市场局投诉:赤壁市某名烟名酒店销售非其公司生产的假冒国窖1573酒。当日,赤壁市局对该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其柜台及仓库共有23瓶国窖1573酒。经泸州老窖公司打假人员鉴定,该酒均为假冒产品。

  针对侯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23瓶假冒国窖1573酒,罚款10000元。

  ●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9年5月8日,通山县市场局在大畈镇白泥村一带区域检查发现,由广州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并销往通山县市场再销售的“伊芙雅”牌牙膏,在牙膏包装上不醒目标注“伊芙雅”牌注册商标,却使用较大字体醒目突出标注“云南中药牙膏”字样 ,且标注的“云南中药”字样与知名品牌“云南白药”牙膏字体相同,极易引人误认为是云南白药牙膏。经查明涉案货值金额达1万元。

  针对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35000元。

  ●嘉鱼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19年7月3日,嘉鱼县市场局对某电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民杭”牌电磁炉,现场库存806台;“百球”牌电磁炉,现场库存412台;“PESKOE半球”牌电磁炉,现场库存90台。经查明,广东半球实业集团公司未授权该公司生产“PESKOE半球”牌电磁炉,该公司生产的“PESKOE半球”牌电磁炉为侵权产品。

  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执法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侵权产品,罚款13万元。